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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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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

  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依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数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不同,因而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亦不同。例如,乙承租甲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丙不慎失火将房屋烧毁,对此,甲既可以基于租赁关系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关系向丙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此时乙、丙与甲之间即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法律关系,如均为违约,即便是性质相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数个债务人也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而产生的债务,而是基于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多个债务,法律关系的复数性正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项重要特征。

  2、数个债务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即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者基本上是相同,如上例中,甲房屋因失火遭受的损失为2万元,甲既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2万元,又可以向丙主张赔偿2万元的损失。

  3、数个债务人同一给付内容的债务产生具有偶然性。由于各个债务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独立产生的,而且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做出某种约定,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债务,纯属相关法律关系偶然产生的巧合。

  4、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债权人对每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针对每个债务人分别提出不同的诉 讼请求。反之,从债务人对债权人而言,各债务人应就自己的独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单独地向债权人负责,承担全额的赔偿给付责任。

  5、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请求权均归于消灭。由于数个债务人的给付标的同一或基本相同,因而一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的损失即得到有效弥补,债权已完全实现,因而其他债务人勿需再承担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与邻近民事法律制度的区分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请求权竞合

  从前述定义及特征来看,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属于广义上的请求权竞合,即同一债权人就同一内容的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单独的数个请求权。狭义的 请求权竞合是同一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独立的请求权,因其中一个请求权的行使,使得其余请求权皆归于消灭的现象,这种狭义的竞合现象在我国学术界习惯性地被称之为请求权竞合。从民法上讲,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因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而导致两种以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并发生冲突的现象。在请求权竞合中,当出现多重请求权时,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同一的,并且产生请求权竞合的原因是同一法律事实。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同一债权人面对的是不同的债务人,虽然债权人也享有多重请求权,但债务的产生并非因各个债务人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作出某种约定,而是基于不同的发生 原因产生的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各债务给付内容同一且责任同时出现,纯粹属于偶合。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请求权聚合

  所谓请求权聚合,谓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之给付为内容之请求权得同时并为主张之。请求权聚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得最多,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明显区别:第一,权利义务主体不同。产生请求权聚合时,债权人为一人,债务人也为一人;不真正连带之债中,债权人为一人,债务人为多人。第二,给付内容不同。请求权聚合时数个请求权给付内容并不相同(如债务人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享有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的不同请求权);不真正连带之债中数个请求权给付内容同一或者基本相同。第三,法律后果不同。请求权聚合时数个请求权并存且互不排斥,一个请求权的实现并不产生其他请求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如上,解除合同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同时并存);不真正连带之债中债权人的请求权得到实现,必然产生其他债务人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诸多相似之处,极易混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将不真正连带债务误用连带债务法律关系处理的情形。二者相似之处主要有:1、债务人为多数,2、给付内容为同一,3、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4、因一人之全部履行而全体债务消灭。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种类

  1、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种类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如出租屋被毁,房主与承租人、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寄存保管的财物被盗所引起的寄存人与保管人、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住店人员财物被盗或人身受到第三人的伤害而与宾馆及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2、数个独立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类情况一般是数人因分别的侵权行为而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但无主观意思联络,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各人对损害负全部赔偿责任。例如,甲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丙非法损害该物,那么甲、丙都应对乙各自负独立赔偿责任。再如,定作人由于定作或指示有过失,需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而承揽人也因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时,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就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

  3、数个合同之债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因公出差,担心种养的花草无人照管,遂与好友乙、丙分别签订了两份委托合同,基于合同关系,乙、丙对甲分别负有照管花木的义务,这种情形下,若双方均未履行义务,则二人应对甲各负合同之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4、不当得利与其他债务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与乙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将货物交由乙运至某地,然后交给甲,乙因过失误将货物交给了丙。乙的行为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给甲造成了损失,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丙接受货物没有合法的依据,使甲受到了损失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此时,甲因货物损失获得了两个不同的请求权,既可以向乙提出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又可以向丙提出返 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

  外部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享有数个独立的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可以向一个或数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一部分或全部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债务人的存在而互相推诿,也不得以债权人已向其他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作为抗辩。

  2、对内效力

  所谓内部效力,是指债务人之一在清偿债务后是否可以以及如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在连带债务中,由于各债务人之间有分担比例或等额分担,所以,一旦债务人履行了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时就对其他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因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债务的原因各不同,主观上没有关 联,债务人只须就各自的立场对债权人负责,所以在债务人之间一般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和求偿问题。

 

不真正连带债务相关词条

  •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theunrealjointliability)是指数个债务人客观上基于不同的行为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损害事实,并且各自独立负有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 连带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 连带债权

    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

  • 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

  •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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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