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刑拘期限是多长时间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公安刑拘期限是多长时间?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7天,超期羁押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刑事拘留一般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2、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3、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进行变更; 4、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先行拘留,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并且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虽然公安刑拘期限最长不超过37天,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代表已经接受过了刑事处罚,刑事拘留措施是不具有任何惩罚性的。而且够了37天以后也有可能继续被关押在看守所中,这要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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