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嫌疑人怎么处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嫌疑人怎么处罚?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嫌疑人就不会再被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酌情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2、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4、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5、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6、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四、满足哪些条件检察院才能提起公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五、检察院不起诉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自诉人具有起诉资格;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嫌疑人不会被处罚,但公安机关或受害人对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决定都能提出异议,公安机关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受害人认为对方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有充分证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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