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拆迁属于行政纠纷吗?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处罚 |
解答 |
一、非拆迁属于行政纠纷吗? 非拆迁属于行政纠纷。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者是被拆迁人或者是和拆迁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的人员及组织,被告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拆迁管理部门,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指的是拆迁的管理机关针对拆迁而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2.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6)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7)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在处理拆迁问题的时候,行政相对人不仅仅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但是无论是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都需要行政相对人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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