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一、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被改造的一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及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棚户区改造不一定有人头费,若是按照被改造方的家庭人口数量确定补偿费,那么就有人头费。 人头费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按照符合条件的人数进行分配的拆迁补偿待遇。人头费是农村房屋拆迁活动中常见的,支付的人头费一般是对村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在这个补偿的基础上,对村民已建的房屋按照新的价格重置进行补偿,从而形成一个综合的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全国统一的人头标准,也不是法定的薪酬项目。根据保证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改善的原则,一般采取三种补偿安置方式:重新整理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 二、拆迁改造时,注意哪些问题? 城中村改造所涉法律问题主要围绕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村民三方主体展开。 1、村民的主要利益诉求是 原有的土地、住房能否得到合理补偿,失房失地后如何安排就业、养老等。 2、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要利益诉求是 该类拆迁涉及利益复杂、变数多,过高的交易成本会使其在投资改造中的预期收益难以保障。 3、政府的主要利益诉求是 尽力避免财政压力,保证市场、社会稳定。 这三类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主要受下列制度化要素的影响: (1)土地资源的非商品性与非市场化征用。 (2)产权关系模糊的村集体经济。城郊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突出特征是产权关系不明晰,广大村民虽拥有所有权,但该收益的具体支配和使用则被垄断于少数村干部手中,导致所有权与使用权、知情权脱节。 (3)封闭的村(居)建设与城乡分割的管理模式。城市社区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管理的一切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前者具有统一规划、开放式流动格局,统一建设与管理;而村社区则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管理的一切费用由村集体承担,以村为单位,视人口、财力而采取不同程度的封闭建设,管理上往往各自为政。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的使用情况会受到监督吗? 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的使用情况会受到监督。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当年危房改造户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对未建户要及时予以调整;县财政局入户调查率要达到50%以上,县监察局入户抽查率要达到30%,县审计局要将上年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当年审计计划,全部予以审计。对存在截留或挪用等违规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乡镇,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县财政停止拨付危改资金。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未经村、乡镇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 (2)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擅自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3)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等级、类别的; (4)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5)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6)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审,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住房鉴定情况,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 政府可能会作出改造棚户区的决定,作出此决定的时候,需要依法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然后依据此标准确定最终需要支付的补偿金。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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