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怎么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本罪只能由作为的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3、发出威胁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也可以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转达等。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是可以当场实现,如杀害、伤害;有的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如揭发隐私。 采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式: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物,否则会在今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其当场交付财物。 根据规定,“多次敲诈勒索”,没有数额限制。只要实施了三次以上的敲诈勒索行为,不管敲诈勒索数额多少,依法都可以定罪处罚。但是,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怎么认定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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