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次盗窃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第三次盗窃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盗窃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但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的幅度不得超过30%: (1)入户盗窃的;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6)动用机动车辆作案的; (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 二、第三次盗窃怎么处罚 盗窃三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一年内连续盗窃三次,其中两次不够立案标准,但是已经满足多次盗窃条件,可以进行刑事立案,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盗窃行政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1、立案:发现盗窃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第三次判刑严重吗 盗窃罪三次就比较严重,一般以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以上就是第三次盗窃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的详细说明,第三次盗窃罪已经涉及到了法律的红线,所以每增加一次盗窃,那么就需要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但如果盗窃罪十分严重,已经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会增加20%以内的刑期。如果您对本文的解答还有其他不了解的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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