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什么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诉讼 |
解答 |
一、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什么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二、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三、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一)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是各个缔约国在国家之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经友好协商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各种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是各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组织同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对等原则。 (四)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五)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行政诉讼法》第73条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三、不能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形有什么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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