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一、关于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事实分析,跟毒品犯罪相关的罪名有很多,量刑依据不是固定的,毒品犯罪相关的罪名包括: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6、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3、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二、涉嫌毒品犯罪公安机关需查明哪些事实?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三、涉嫌毒品犯罪庭审前法院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四、涉嫌毒品犯罪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有哪些?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五、涉嫌毒品犯罪不能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关于毒品犯罪量刑标准都有明确法律依据,但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结合情节的轻重程度等因素才能确定。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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