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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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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骗儿童罪罪名变迁

我国1979年刑法第184条就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新刑法第262条规定“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刑法对本罪无大的修改,只是将“十四岁”改为“十四周岁”,“男、女”改为未成年人,用语更为准确。

二、拐骗儿童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三)本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二)本罪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权利,同时,还侵害了国家有关管理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城市良好形象的正常活动。

2、犯罪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唤,奴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组织乞讨者大多都以牟利或获取金钱为目的。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对象是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三)本罪与以儿童为对象的绑架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绑架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唤,奴役。绑架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1、拐骗儿童作为人质的怎么处理?

拐骗儿童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刑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

2、拐骗儿童罪的“拐骗”做何理解?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3、拐骗儿童罪的“脱离监护人”做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五、拐骗儿童罪罪数形态

1、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只认定为拐骗儿童罪一罪,依法从重处罚。

2、拐骗儿童后出卖或勒索钱财的如何定罪处罚?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索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另认定拐卖儿童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六、拐骗儿童罪共同犯罪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构成本罪,拐骗儿童罪的共犯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分工不同,分别认定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七、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脫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八、拐骗儿童罪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2、单位不构成本罪。

九、拐骗儿童罪量刑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262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31条第1款: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拐骗儿童罪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262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31条第1款: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拐骗儿童罪相关词条

  • 猥亵妇女儿童罪

    猥亵妇女儿童罪,是指违背妇女、儿童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或者侮辱妇女、儿童的行为。

  •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将儿童以一定的价格卖给他人,从而获得利益并使儿童脱离其监护人监管的行为。

  • 拐骗

    拐骗,用欺骗手段把儿童或无行为能力人偏离其监护人的控制或者用欺诈方式把他人钱财脱离其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控制的行为。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行为人纠集多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 绑架罪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 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的规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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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