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问题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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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谍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持有、使用即为非法。对于有关机关确有需要的,其具体使用程序应做严格的限制,如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33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法有关规定。这些程序规定目的在于防止有关机关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窃听是指秘密偷听、偷录他人言谈、动静,窃照是指秘密拍摄他人行为举止。窃听既包括行为人亲自偷听,也包括行为人利用各种工具偷听、偷录,窃照是用各种照相器材偷拍、偷摄。窃听、窃照关乎公民个人隐私生活自由权和企事业单位自主进行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因而除非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均为非法。但是一般来说,行为人亲自偷听,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于条件,危害不会太大,因此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构成行政违法,或者民事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然而运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的,行为人的破坏能力极大,给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很大威胁。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则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技术侦察工作中使用的重要手段。技术侦察,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侦破刑事案件,发现犯罪和查找罪证的措施。国家有关部门因侦察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任何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二是无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人使用普通的录音、摄影器材非法窃听、窃照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窃听、窃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用来进行秘密监听、录音、拍摄影象的专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如果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公开录音、拍摄影象,其持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为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非法使用”。非法窃听是指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秘密监听窃听对象的言谈、动静。监听对象既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事业单位。监听内容包括私人谈话、电话、日常生活起居、会议等。当然,如果行为人利用窃听专用器材窃听国家秘密的,则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窃照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录他人活动或其他目标的行为,窃照的对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个人交往活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等。如行为人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摄国家秘密的,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与行为人窃听、窃照有关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立案标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下列条件: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间谍任务。本罪不具备这些条件。若行为人是为了完成上述间谍任务,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定间谍罪,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既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又从事间谍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关联,则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及间谍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处罚犯本罪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法律法规1.《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 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 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例分析陈X涉嫌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罪一案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4月9日,陈某向王X以5500元价格租借无线电发射器材二套和接收器材30套,并提供给某校参加专升本考试中的学生作弊使用,陈X同时组织人员向考生发送答案,该答案来源于王X通过QQ传送给陈X。后该案被公安机关当场破获,检察院以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提起公诉。 本案争议焦点: 1、陈X是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还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无罪。 2、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要求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陈X的行为是否后果严重。 律师主要工作: 本案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起诉意见书指挥陈X涉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法律,查阅案卷等,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三点辩护意见:1、间谍专用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部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资质不符。2、现有鉴定结论也只能证明陈X提供给学生的无线电设备属窃听专用器材,不是间谍专用器材。3、陈X的设备是租借给考生的,事后需收回,该行为不属销售,且销售窃听专用器材根据《刑法》规定不应认定为犯罪。 检察机关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本律师据理力争,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需造成被害人死亡或精神重大疾病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才应认定为犯罪。本案中陈X等被现场抓获,考试也顺利进行,且专升本考试试题也并未申报国家密等级,陈X的行为并未给本次考试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方举示的教师证词和学校证明材料称有学生上访等严重影响并无相应证据印证,不足以证实造成了严重后果。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是结果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证据不能证明陈X的行为确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应宣告陈X无罪。 最后,本案迫于社会压力以及法院甚至向上级法院请示下,本案被告人最终被宣告有罪,但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律师无罪辩护的目的没能最终实现,但我们认为律师的努力已经全部体现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就目前司法环境本案应该算一个非常成功之案例。 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2、国家安全法 3、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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