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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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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的意义与性质

意义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本条是关于免除债务的规定。

兔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性质

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

理由是: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4)如果规定债务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那么这里对于债权处分的特殊性是一种忽略。

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理由是:

(l)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

我们认为,从本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并且,虽然在大陆法系国家,免除须通知到达债务人处生效,但也并未要求免除必须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个合意。因此不能说债务免除是一个契约。

法律特征

1、免除为单方行为。

2、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首先,免除为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如其内容不属于对其债权的抛弃的,则不是免除;其次,既然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免除人应当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处分权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

3、免除为无因行为。免除债务的原因或动机,不为免除的内容,其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4、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的原因虽得为有偿或无偿,但因与免除的效力无关,免除本身乃属无偿行为。

5、免除为非要式行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须特定的方式,无论以书面或口头为之,或以明示或默示为之,均无不可。当然对于默示形式一般只包括行为推定,而不包括沉默。如债权证书的返还,可解释为债务的免除。

免除的方法

1、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免除得由债权人的代理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2、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方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效力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因使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 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的,除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外,其他债务人仍不免除 其责任。主债务免除的,保证债务随之消灭;反之,保证债务免除的,主债务并不消灭。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 书。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

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如果债务免除伤及第三人的债权,则第三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免除相关词条

  • 债务关系

    债务关系,是指当事双方之间存在的一方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相对人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 债务

    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

  • 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 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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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