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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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以上述事实合同的理论去衡量现代交易,有一大部分是未经过传统缔约方式而通过行为或事实接触来完成的。如超市购物、搭乘公交车、使用煤气管道等等,都是在交易习惯的作用下,由诚实信用原则辅佐,以行为构成合意而成立合同。 在事实合同中,行为接触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一方的行为作 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根据一定的程序以符合该方的要求的行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遂因此告立。就此意义未经事前协商,一方发货另一方以买受的 意思接收即可成立买卖合同。 最典型的事实服务合同为公共服务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广泛存在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公交服务合同、公共设施使用合同等,强制或非平权因素在这种合同中具有一定的作用。“电气、煤气、自来水、电 车、供暖等,是现代经济生活不可欠缺的,通常系由大企业经营,相对人很少有选择自由,对企业所订的条款,亦难变更”。公众接受此等公共服务也就是对其给付 意思的事实承诺。在这种事实合同中,社会性、公共利益是衡量公平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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