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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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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及其相关规定简介

凡是直接由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称为本代理,又称初代理。代理人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

本代理是复代理的对称。代理人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代理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则为本代理,而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则为复代理。

代理人负有亲自完成代理事项的义务,以符合代理关系所具有的身份性特点。因此,法律原则上不允许代理人将本人的委托事项另行转托给第三人处理。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仍然允许代理人转委托。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即使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第80条又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 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本代理相关词条

  • 间接代理

    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它是与直接代理相对应的。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表见代理相关报纸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我国《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隐名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

  • 独家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一定的期限内,享有代购代销指定商品专营权。由该独家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

  • 显名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英美法系上的代理以代理人在交易中是否披露本人的姓名和身份尺度,划分为披露本人的代理(Agencyofdisclosedprincipal)和未披露本人的代理(Agancyofundisclosedprincipal)。披露本人的代理又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披露本人姓名或者名称的代理,称为显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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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