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问题 |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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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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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异议登记纠纷是指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正确,或者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而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虽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但被驳回,因此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二、管辖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是针对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引发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不动产登记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一致。至于级别管辖,则根据当事人诉争标的大小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法院受理条件受理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的条件主要有: 第一,已经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 第二,异议登记的内容被证明不正确,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致使异议登记失效。 第三,异议登记给登记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四、法律适用《物权法》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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