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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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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特点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程序性法律制度。劳动仲裁的特点:

1.申请程序便捷,审理时限短。劳动争议的仲裁,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专业化高;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裁决不具终局性。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且一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劳动仲裁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一)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二)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四)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的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性质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币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厅、局)。

2、工会代表。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更了解企业、职工的情况,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能够代表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

3、企业方面代表。即雇主代表组织,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种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其中主要有中国企业联合会。也有各种形式的商会或者其他企业联合组织等。

仲裁员

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裁决工作的人员,包括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1、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其他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出处理方案;4、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等。

劳动仲裁当事人与其他仲裁参与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

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的程序

申请和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末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开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电报、电传、传真、信件或任何其他以文字表述的通知形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延期开庭,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通知其开庭审理日期后且开庭三日前,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仲裁审理程序无法按期进行的,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将仲裁审理推延到另一日期进行的行为。 申请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例如当事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影响其行使权利的;劳动者身边的条件存在紧急情形,如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对当事人出庭行使权利形成障碍的。

(2)当事人在仲裁审理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仲裁庭成员名单后,开庭前提出回避。但有时,可能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仲裁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末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质证和辩论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否定其证明力的活动。 辩论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各自陈述己方的主张和根据,挑战对方的主张和根据,对对方的挑战进行反驳,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七 一方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劳动争议自行达成解决方案的行为。

先行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主持达成解决纠纷的活动。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已出具调解书的争议案件,任何机关或组织一般都不得再做处理。

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一裁终局制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

(一)小额仲裁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

当事人不服一裁终局案件裁决的救济途径

1、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案件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裁决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定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狗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不服其它仲裁裁决的救济

当事人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1、裁决书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2、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仲裁相关词条

  • 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不为员工申请工伤,或者单位没有为员工上工伤保险,员工要求单位之间支付工伤待遇的纠纷。

  • 劳动劳务

    劳动劳务,劳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劳务,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用工人雇佣提供劳务者,是以小时工、钟点工为主要形式,而不是全日制提供劳动或服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工资支付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 绩效

    绩效,是企业考核员工的一项制度,包括被考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该单位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管理目标的实现等方面;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及管理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重点努力的方向。

  •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参考《工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务人员支付一定费用及其他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 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是指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因人事或工作调动所产生的的纠纷。

  • 工伤申报

    工伤申报,是指单位员工发生工伤,单位为受工伤员工向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进行申报工伤,以为受工伤的员工申请工伤待遇。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指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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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