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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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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对于计算机软件享有的权利。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源程序是指用高级语言或汇编语言编写的程序,目标程序是指源程序经编译、解释加工以后,可以由计算机直接执行的程序。

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条件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是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言的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这里所说的有形物体是指一定的存储介质,如纸带、卡片、磁盘、磁带、图表、手册等。存在于软件开发者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换言之,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其未发表的软件作品向一定

数量的人公开。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生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条例不再保护。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我国法律除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外,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几种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所谓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2)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享有。

(3)指定开发。为完成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

(4)职务开发。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该单位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5)非职务开发。自然人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本人。

六、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梅办理登记。

关于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效力,该条例在修改前曾规定,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依法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发生纠纷时不得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但是,该规定与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受保护”的原则不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指出,凡当事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该《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据此,无论计算机软件是否登记,其著作权人在权利受侵害时均有权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

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第23条规定:(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24条第24条规定:(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词条

  • 著作权

    著作权,俗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情况下,为了科学研究、文艺批评、宗教慈善事业、个人欣赏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在不征求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 著作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义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或相邻的权利。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

  • 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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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