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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渎职侵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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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二、犯罪特点

(一)、基层领导干部犯罪居多

在司法实践中,渎职侵权犯罪中国中具有科级以上基层的领导干部占整个查办案件总人数百分比在50%以上。该类犯罪中基层领导干部由于远离中央监管,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犯该类罪的可能性较大。

(二)、犯罪主体遍及多个领域

该类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相对分散,涉及安监、工商、社保、公安等领域,也有卫生监督所、信用社领域的工作人员。

(三)、常见罪名发案频率较高

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名居多,也有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等新罪名。

(四)、部分案件社会影响较大

基于网络的普及,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用。一旦出现领导干部渎职侵权案件,在网上曝光和传播的速度都非常之快,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广泛和不好。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渎职侵权犯罪客体的分类从刑法学的角度讲渎职侵权犯罪包括两种类罪客体,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客体和渎职类罪客体。具体来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类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它又有两种分类罪客体,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罪的类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活动秩序,也有学者称之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渎职侵权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信誉和正常活动遭到严重破坏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严重侵犯等行为。其具有以下要素:

1、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有关的行为

与职权有关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四种类型:(1)利用职权行为。其含义是有目的的使用职权的行为。这种情形往往是把利用职权行为作为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的手段,行为性质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特征,如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2)滥用职权行为。其含义是过度地、不加节制的使用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数表现为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目的性,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出现既不排斥,也不追求,即表现为间接故意特征,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持直接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特征。就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行为而言,均表现为故意的主观特征。滥用职权行为的核心是对职权行为的不节制使用,如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3)玩忽职守行为。其含义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对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持排斥心理,但对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如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均属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4)徇私舞弊行为。其含义是行为人因具有徇私、徇情的心理和情节而驱使行为人实施与职务有关的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徇私舞弊行为与渎职侵权行为既是两种独立的行为,又是两种紧密联系的行为。前者是后者实施的动因,如枉法追诉、裁判罪包括徇私行为和枉法追诉、裁判行为,徇私行为是枉法追诉、裁判行为的内在动因。这里的“舞弊”既是对徇私和渎职侵权行为的一种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也是指徇私和渎职侵权行为本身。徇私行为一般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情节,影响渎职侵权犯罪的成立,但在实践中又往往难于认定。

2、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令、指示等的行为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文件。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规则是指规范某一机关、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行为的准则。决定、命令有三种含义,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的文件;二是行政机关依法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措施;三是指机关、组织就某一事项的强制性意思表示。指示则是指具有某种职权的人对其下属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所作出的部署或安排。渎职侵权犯罪无论表现为何种形式,都是对上述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内容的违反。从实质意义上讲,只有对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令、指示等的违反,才具有“渎职”的意义,才隐含着导致某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与职务的关联性和行为的违规、违章等内容构成读职侵权犯罪的内涵。

3、渎职侵权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渎职侵权犯罪要求具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具体表现在: (1)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使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折磨,自由受到限制以及人格受到侮辱等。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公民的控告、检举、申诉、批评等权利受到打击、剥夺和报复,公民的选举权受到破坏等。(2)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二是人员伤亡;三是政治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及信誉受到影响。

(三)、主观方面

渎职侵权犯罪的罪过形态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个别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按照刑法分则对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的具体分类,又可分为两种情况:①渎职罪的罪过形态有三种情况:一是单纯由故意构成,如徇私枉法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如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三是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如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②侵权犯罪的罪过形态均由直接故意构成。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还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以及报复陷害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其主观方面均由直接故意构成。

(四)、犯罪主体

渎职侵权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来说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相同情节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成立其他犯罪,不成立渎职侵权犯罪。根据《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 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多数认为上述国家工作 人员的概念实际上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则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

四、司法实践

(一)、对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

人们对其缺乏认识或认识不清,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渎职侵权犯罪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欺骗性、智能性的特点,容易使人发生认识偏差。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过失犯罪,往往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常与职务行为交织在一起,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的性质,危害性不直观,与一般工作失误很难区分,因此人们通常对其性质认识不清,易为发案单位和不明真相的群众所同情。二是在人们的印象中,渎职类案件比较抽象,社会认知度低,人民群众甚至部分官员都不清楚渎职侵权犯罪是什么,反渎职部门的职责是什么,负责哪些案件,一般人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不到或认识模糊,因而不知如何举报、该不该举报。三是未能充分发挥案源移送机制的作用。反渎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联系不多,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渎职犯罪不够重视,往往以部门利益为重,对在其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不是主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是以行政处分、纪律处分“降格”处理。这就造成了反渎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质量不高,可查性差的局面。

(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难

一是因果关系认定难。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往往多因一果,在确定因果关系上存在一定难度,查找直接责任人更困难,有些事情甚至多是集体讨论决定的,责任分散。如在查办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事故原因来自多方面,从而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认定;二是犯罪的情节认定难。如徇私类渎职犯罪的“徇私”情节难以认定,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检察机关认为,徇私包括徇个人之私和单位之私;而审判机关坚持认为徇私只能是徇个人之私;三是损失后果认定难。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中均规定了“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对这一标准很难把握,如因某公安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他人被超期羁押,这种情形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立案标准中均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什么情况属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把握,这就对案件的认定有很大的弹性,有时会因认识分歧给办案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取证难

首先,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而且这些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其次,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存在一致性,容易形成攻守同盟,涉案的当事人不会轻易交代案情,这些都为反渎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

(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处理难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有的已侦结,但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不诉,或被判缓刑、免刑,在案件处理上普遍存在从宽、轻缓问题。在实际侦查过程中,往往辛辛苦苦地侦结一起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由于证据、认识、环境等多种原因限制,不得不半途而废,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的现象普遍寻在。

渎职侵权犯罪相关词条

  • 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 渎职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

  •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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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