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期治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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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限期治理制度概述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治理已经产生的严重污染,恢复受损害的环境,从 这个层面来看,它是一种补救性的制度。自1973年以来,三十多年的环境保护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种类型的限期治理:区域性限期治理、行业性限期治理和对 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和单位,主要是企业)的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的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责令污染企业治理污染;当污染企业违反限期治理的要求, 未完成治理任务时,则由政府或者由政府组织有关机构代行治理污染。根据对限期治理的理解,限期治理具有其独特的性质: 一是法律强制性,限期 治理虽属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但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 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限期治理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水污染 防治法实施细则》在法律责任中也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 二是明确的时间要求,限期治理制度具体规定了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有明确的时间界线,以期限的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三是具体的治理任务,体现治理任务的主要衡量尺度是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是否达到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效果。 二、限期治理的对象限 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二是对于特别保护区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总的说来,两者都是需要限期治理的,其重点应是那些严重危及 人类生存环境、引起极大不安的环境污染。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 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法》除有以上规定外,在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中还规定:“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毒物 质的废气和粉尘的项目,已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超过排放标准的项目,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 其限期治理。”《水污染防治法》除作了原则性规定之外,还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作了特殊保护,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等等。 另外,有些规定和地方性法规的限期治理还包括: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行业污染项目;区域或水域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有碍人民正常生活或水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限期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二个方面: 1、限期治理目标。对于具体的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达标排放;对于行业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标排放;至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2、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宜过长,应尽量做到科学、合理。计划性限期治理项目,多为一年,也有二、三年的;随机性限期治理项目期限较短,一般从几个月到一年等,最长不能超过3年。 四、限期治理的决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六、限期治理与紧急措施的区别虽然紧急措施和限期治理都发生在如果继续超标排污就会发生危险,或由此会给公民的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法律不同限 期治理适用各污染防治法。紧急措施则适用应急法,如《关于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指导意见》规定“当上游地区发生污染故事或污染物排放、流域水质水文 等出现异常并可能威胁下游水质时,除按规定上报外,上级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立即通知下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或暂时关 闭等措施。” 2.针对的对象不同紧急措施可以在紧急情况下针对合法排放而实施,而限期治理则是针对超标排放等违法排放而实施。 3.适用的条件不同采取限期治理的原因是企业等的超标排放,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原因则是由于水域缺水、气象变化使污染趋于严重或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4.采取的措施不同紧急措施只能采取临时性的限制排放和其他措施,而限制治理能采取季节性的限制排放和限期进行永久性设施改造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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