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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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法律规范是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则。我国刑法将总则和分则列为两编,附则不另立一编,但性质上与总则、分则并列。把各种刑法规范科学而系统地纳入总则和分则之中,并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根据上述标准,可以将刑法规范分为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在刑法典中刑法总则规定的是总则规范,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分则规范。不仅刑法典的规范可以分为总则性规范与分则性规范,而且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按其内容属性也可以作这样的划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内容大多属于刑法分则性规范,但也有个别总则性规范。应当指出,刑法总则规范的效力不仅及于刑法典,而且也用于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对此,我国刑法第101条明确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有刑罚规定的法律,就是指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附则是关于刑法内容的附属性规定,一般涉及刑法的生效等非实体性内容。 目录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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