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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子女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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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子女的继承权概述

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指继子女在继承中享有权利,包括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未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照法律规定,未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只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继承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继子女对其生父母仍然享有继承权,包括未共同生活一方生父或生母。它是继子女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是继子女取得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遗产的法律根据。继承是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由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继承人),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行为。它是死者生前所有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身份基础产生的财产权,包括物
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项财产及财产利益。无继承权的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尽管在具有法情形下有权请求取得遗产,但其取得遗产的权利根据不是继承权。如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酌情分得遗产等。继子女对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享有的继承权不互相冲突抵消,因此继子女具有双重继承权。

二、继子女与子女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者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由于其生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再结婚或者生父母双方离婚后再结婚而形成的,与继子女相对应的即为继父母。在社会生活中,父母、子女是家庭构成的最简单的细胞,没有父母和子女,不能构成完整、健全的家庭。而当今社会家庭生活的复杂化,使得父母子女形式也呈现多样化。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和没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是最基本的一种父母子女类型,也称生父母子女。生父母子女有婚生子女和婚外生子女两类。婚生子女是指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生育的子女,非因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男女生育的子女。父母子女还包括没有血缘关系、因其他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主要是因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父母子女。这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这是基于收养法律行为或再婚后事实上存在着抚养关系,由法律认可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养子女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即为收养行为。收养必须是建立在合法收养手续的基础上,具备必要的条件和程序,只有通过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

三、继子女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的主体

继子女继承权的主体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即法定继承,第二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但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都限定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如果被继承人想把自己的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则需通过遗赠或者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的存在,则相互间产生继承关系,其与继父母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仅为姻亲关系,彼此间不发生继承。显然,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而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因此,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继子女仅限于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者,否则无继承权。

2.继承权的标的

继子女继承权的标的是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以第一顺位继承继父母遗产,其包含于子女之列。继子女不同于生子女,生子女因血缘之故,勿须以满足一定的条件为取得继承权之前提,无论生父母是在婚前,抑或婚后所生子女,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离婚后发生继承,生子女都毫无例外的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如有未出生的胎儿,应保留其应继承份额。此种自然属性不能被人为的割裂,其中包含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有着情感等道德因素,甚至后者远甚于前者,因此而生的继承权不因婚姻关系的有无而受影响,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亦不能人为的剥夺此权利。继子女的继承权则有所不同。继子女的身份因婚姻关系之故而生,其属于继亲,非自然血亲,对于继父母及其家庭而言,为外来人员,情感上和法律上不可能完全等同于生子女,不能仅因此而享有继承权,继承继父母遗产。
    继子女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够继承继父母遗产。第一个是有扶养关系存在。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之间唯有形成扶养关系,方生权利义务关系。第二个是继承开始时,扶养关系没有解除。这种关系并非一经形成即不可改变,如果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不愿意继续照料未成年继子女,或者法院判决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都可以使此种关系归于消灭,继子女也就无权继承继父母遗产。因此,继子女继承权的标的是与之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并且此种关系在继承开始时没有因上述两种原因解除。

3.继承权的根据

继子女继承权的根据为扶养关系的存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子女取得继承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唯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方可享有同继父母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并非所有的继子女都享有此项权利。首先,继亲家庭的建立是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继子女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带有的子女,婚后该子女便取得继子女的身份,成为继亲家庭之一员。没有继亲家庭,就不会存在继子女。其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是继子女取得继承权的重要条件。继子女不会因为与继父母建立继亲关系而当然的享有继承权,究其实质,继父母子女之间为姻亲关系,他们之间要发生继承,还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有扶养关系。最后,继父母死亡的事实。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之后,即与继父母生子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的资格,只要其满足法定继承的条件,如继父母无遗嘱,其没有丧失继承资格的法定情形等,则在继父母死亡之后发生继承。
    继子女是夫妻中一方或双方再婚前的亲子女,继亲家庭成立之后,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满足法律上的条件,即形成扶养关系,那么就享有法定继承权,否则,仅为直系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上述特征不难看出,继子女继承权的有无决定于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如何。

四、继子女继承权与其他子女继承权的区别

继子女与生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虽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有一定的区别。继子女的继承权主要是基于再婚关系和抚养关系发生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后,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生子女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不论子女随母姓还是随父姓,不论已婚未婚,也不论结婚后是到男家落户还是到女家落户,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最基本的子女继承模式。基于对胎儿继承利益的特殊保护,于父亲死亡前已受孕在其父亲死亡后活着出生的子女也有继承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以非传统的生育方式生育的子女(不论是采取何种方式生育的),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在封建社会不能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继承权,有权继承其生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不论其生父是否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承其生父遗产的,须能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确实存在亲子血缘关系。在继承上,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可以同等地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由于收养手续己经解除了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养子女只能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五、相关法规

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24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今。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继承法。共为分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等五章,共 计37条。《继承法》是民法范畴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调整人们基于身份关系之上的财产关系。根据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养老育幼、保障病残者生活及尊重 继承人、被继承人自由意愿、继承
权平等原则,各国制定符合本国需要的继承法。法律规定尽可能保证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确保女儿和儿子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婚生与非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使继承能在合理的范围内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较好的继承。
《继 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 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扶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 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是两个顺序。
    继承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1条规定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 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4条规定了部分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通过以上规定,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定继承制 度。这一法定继承范围和顺序的确立,也规定了我国继子女父母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
       从我国法定继承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继子女继承权的规定在《继承法》第10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互有继承权”。即,继父母与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的一点是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没有扶养关系的,不产生父母子女 关系,也不产生互相的继承关系。另外,《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 的子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千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了继子女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继承 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这是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规定的继子女有继承生父母 遗产的权利,
包括不在一起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这种继承权不因生父或生母是否履行抚养而改变。因此,继子女具有的双重继承权。一种是基于与继父母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对继父母的继承权,另一种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这两重继承权同时并存,不互相抵销冲突。

六、我国继子女的继承权制度之不足

1、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范围过窄

《婚姻法》与《继承法》是两部相辅相成的法律,共同推动着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此二者的相关规定应当为一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规定。《继承法》第10条则规定了继父或继母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间相互的继承权。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指未成年继子女,继承法所指继子女亦应同于婚姻法。显然,婚姻法强调的是继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未有提及关于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更不用说他们之间扶养关系的建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成年独立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他们之间未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而无法定继承权,则该继子女仅能依据《继承法》第14条之规定,成为酌分遗产人,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虽然成年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不需要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但他们之间仍然可以建立一个和谐、稳定、幸福的继亲家庭。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和给付抚养费等,成年继子女亦长期从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年迈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或继母,他们之间实际上己经形成了扶养关系。若仍不将此种情形明确予以确认,不仅不利于养老育幼职能的充分发挥和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的发扬,也不利于保障继子女的合法利益,更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因此,应当将现行《婚姻法》第27条与《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适当予以调整,以适应现实所需。

2、未明确形成扶养关系的具体标准

按照现行《婚姻法》第27条和《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互享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换言之,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无继承关系存在的依据是继父或继母是否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但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有扶养关系是取得法定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理论上与实践中亦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现行的规定存在以下几个不足之处。第一,忽略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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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6: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