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替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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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替代责任概述替代责任,是指基于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责任人对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替代责任是基于责任承担者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而不是基于责任者的个人过错。12在替代责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承担替代责任的责任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和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受害人。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能够导致责任人为行为人承担替代责任的法律关系(本文称为“基础关系”)、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替代责任只是表明责任人应该为别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责任人之所以承担责任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个人所负的义务,而是因为与其具有“基础关系”的他人违反了自己的义务。因此,责任人承担替代责任,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个人责任,受害人仍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二、替代责任的特征替代责任是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 personal liability direct liability)相对立的责任形态。侵权法上的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即所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替代责任的特征是其区别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的标志,替代责任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而 1、责任人与行为人分离责任人与行为人分离,真正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与承担替代责任的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这是替代责任的本质特征。在替代责任中,责任人并不是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是对(与自己有基础关系的)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个人责任中,行为人与责任人是同一的,而非两个不同的主体,行为人是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基础关系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即替代责任的“基础关系”。基础关系是责任人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纽带。法律不会没有根据地让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基础关系,以使责任人对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具有合理性。例如,要求雇主为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雇佣关系。判断哪些关系能够成为替代责任的基础关系最主要的标准就是“控制义务”。所谓“控制义务”,是指在某种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指示、命令、监督或者教育,以防止另一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控制义务”是所有替代责任基础关系的核心要件。基础关系中的“控制义务”必须是合法的,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非法的控制不能作为产生基础关系的依据。此外,在不同的基础关系中,可能会有其他标准。 3、行为人实施了与基础关系相关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与基础关系相关的侵权行为,这是替代责任产生的前提。’“一方面,替代责任是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否则,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也无需承担责任。而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 二、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根据替代责任的性质,即替代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来确定。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可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于替代责任多适用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相应的,替代责任或者是 1、积极要件一是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基础关系 2、消极要件替代责任还需要具备一个消极要件:责任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三、替代责任的承担1、行为人的个人责任研究替代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首先要确定行为人的是否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个人责任。它所解决的是在替代责任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从法理上说,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自负”理念是近代 2、责任人的追偿权责任人的追偿权,是指责任人先行向受害人承担了替代责任之后,再向行为人追偿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的权利。责任人的替代责任和行为人的个人责任回答的是责任人与行为人两者对于受害人的责任关系,而责任人的追偿权回答的是责任人承担了替代责任之后能否向行为人追偿的问题。在前一个问题中,需要考虑替代责任中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和利益平衡。没有疑问的是,在这三方关系中,受害人的保护是处于首要地位的。而在后一问题中,只涉及到责任人与行为人两方当事人的关系,此时法律需要明确更加侧重保护哪一方的利益。一方是为别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了替代责任的责任人,另一方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一国法律对于责任人追偿权的态度直接反映出其所采用的替代责任法理根据和利益保护倾向。从替代责任的法理来说,既然责任人是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那么就应当允许其向行为人追偿。此外,从比较法上看,英、美、德、法等国家法律对于责任人的追偿权都予以承认。 四、保险制度的作用1、保险制度为损失分散理论提供了现实支持损失分散理论(loss distribution theory)是替代责任的公共政策法理依据之一。该理论认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应该由与侵权行为人具有充分联系 (sufficient nexus)的人来承担。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雇主与在其雇用过程和范围内过失侵权的雇员的关系。因为雇主更有可能通过保险合同和提高价格来将自己承担的责任转移给社会。从损失分散理论的含义就可以看出保险制度在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通过保险来分散、吸收责任费用的能力已经成为立法者决定是否将替代责任扩展到其他‘基础关系’时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9可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决定替代责任适用范围和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之一。 2、保险成为影响受害人选择被告的重要因素受害人在享有选择被告的权利的时候,自然会考虑最有经济实力的人作为被告,只有这样其损失才能够真正的获得赔偿。因此,潜在的“被告候选人”是否购买了足够的保险就成为了受害者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人受 3、保险对责任人追偿权具有重要影响在替代责任关系中作为“潜在的被告”的责任人与行为人是否购买了相关的保险,不仅是受害人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法院所要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在决定责任人是否可以向行为人追偿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的雇主基本上在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的同时购买雇员责任险。一旦雇员在执行雇佣事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实际支付赔偿费用的往往是保险公司而不是雇主本人。保险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获得代位求偿权,向行为人追偿。但实际上,各国法院基本上都禁止保险公司在行为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向行为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对于雇主本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的限制要少得多。如果雇员本人购买了相关的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允许雇主行使追偿权。因此,保险已成为影响责任人追偿权的重要因素。 五、我国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1、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存在某种可以产生替代 二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 2、劳务派遣关系中的替代责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具有不同的职责范围。用人单位具有选任合适的工作人员的义务,而用单位则需要对被派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原则上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工作人员的行为处于哪一个单位的职责范围内来确定。但是,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均是发生在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内。所以,应当首先明确由用工一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职责范围,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 4、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关于自然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替代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相似,只是主体不同,即责任人是接受劳务的自然人个人。因此不再赘述。 5、义务帮工关系中的替代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对于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是我国侵权法所特有的替代责任类型。一般来说,帮工与上文中“工作人员”和“个人劳务提供者”的区另i]在于:一是帮工不收取酬劳;二是帮工人受被帮工人的控制较少。对于被帮工人的替代责任的认定,亦可参照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适用。但是,在认定是否是“从事帮工活动”的标 6、国家机关的替代责任目前我国的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的替代责任采用的是“双轨制”,即由《国家赔偿法》和侵权法共同调整。但两者调整的范围并不相同。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履行 7、监护人的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条继承了《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监护人替代责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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