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的程序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1、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需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 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2、准备离婚材料: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3、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 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4、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5、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 同时,法院通知到庭参诉。 6、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 调解的结果有3种: (1)、 二、离婚了孩子由谁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诉讼离婚的程序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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