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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形下不受理行政许可
分类 行政类-行政许可
解答

一、什么情形下不受理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政府什么部门受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由下列部门受理: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的,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也可以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有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受理。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的,由该派出机关受理。

四、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受理。

对上述以外的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下列机关受理: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受理;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受理;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分别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受理;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受理;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奖励是什么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的、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什么情形下不受理行政许可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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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