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官司法院调解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和谐的社会氛围离不开我国公民,可是如果公民个人连最基本的家庭氛围都非常的不好,这消极情绪就会影响到个人的工作、生活,甚至会直接令当事人的幸福指数有所下降的,这很明显的和国家想要创造的和谐社会背道而驰了。所以才在审理离婚官司当中要求法庭先进行调解,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离婚官司法院调解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官司法院调解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起诉离婚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3、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吗? 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4、调解书的效力: 诉讼内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审核后,并签字或盖章后,与签收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反悔不签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诉讼外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并签收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其实离婚官司法院进行调解公民个人也可以将其看成一个法定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先履行的一道程序,可实质上,工作人员其实也是希望通过法院的调解能够挽救回这段婚姻关系的。对婚姻关系大多数人所抱的心态都是劝和不劝离,法律上也无不体现着这样一种情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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