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贷款是否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贷款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没有效,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夫妻财产抵押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一方的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法律效力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但在家庭日常生活以外,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应当经另一方的同意。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追回。 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另一方有权主张追回,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能再主张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贷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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