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可不可以强制退出 |
分类 | 公司经营-合伙联营 |
解答 |
一、合伙人可不可以强制退出 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探视权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时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或者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直接把孩子强行带到有探视权的一方身边;而是应当通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来强制直接法院孩子的一方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探视权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时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或者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直接把孩子强行带到有探视权的一方身边;而是应当通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来强制直接法院孩子的一方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合伙人可不可以强制退出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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