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险赔付营养费保险不赔找谁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一、车险赔付营养费保险不赔找谁 如遇保险公司因无充分合理之缘由而拒绝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理赔之情况,您可首先尝试与该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协商。若经过努力仍未取得理想结果,则您有权寻求以下相关部门或机构之协助以解决问题: 1.直接向当地的保险监管机构提出申诉,并请求其依法勒令该保险公司限期内加以改进; 2.请求任何一方均信任且尊重的第三方出面调解此事宜; 3.如果保险合同中具有仲裁条款之规定,您可以按照该条款约定向特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 4.对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的此类纠纷,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除上述途径外,您还可以考虑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保险人在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之后,应尽快展开核定工作;若情况较为复杂,则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达成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保险人应在做出核定决定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同时详细解释拒绝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车险赔付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汽车保险理赔范围具体如下: 首先,包括但不限于修复受损车辆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车辆内承载物的损失赔偿金、对车辆实施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其次,当车辆因完全损毁或无法进行修复时,需承担购买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毁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的重置费用; 再次,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活动的车辆,若在事故后无法恢复正常运营而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最后,对于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亦应纳入理赔范畴。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遇若保险公司无理由地拒绝赔偿,首先可以尝试与该公司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采取如下措施:1.向当地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和申诉;2.寻求公正、客观的第三方调解帮助;3.在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如有明确的仲裁条款,可依法申请仲裁;4.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采用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作为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理赔的审核工作,通常情况下是30个自然日(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对于责任范围内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赔偿金;而对于不属于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并清晰解释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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