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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分类 公司经营-股权
解答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法院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3、通知股份企业对被执行股东的股权限期先作为内部转让处理,如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指定受让人等;

必要时,执行人员可参加股东大会,说明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如果内部股东购买的,交付转让金后,股权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4、委托有关部门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则应进行股权清算,并依法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

同时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发布强制转让、拍卖、变卖公告。

6、委托拍卖、进行变卖或以股抵债。

7、交付价款,登记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二、股权质权的实现是什么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内部股权转让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

2、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3、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评估、验资。

5、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6、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7、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8、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9、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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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