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判刑了怎么减轻处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诈骗罪判刑了怎么减轻处罚? 1、已经被法院判刑的诈骗犯不能再被减轻处罚 《刑法》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诈骗案第一次开庭可能会判刑,也有可能不会。 诈骗案在一审一般是不会当庭宣判的,但也得看实际具体案情。如果是当庭宣告判决的,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在借条上写假地址算诈骗吗? 1、在借条上写假地址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诈骗、也有可能不会。 故意伪造假借条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也有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也有可能并不会构成犯罪。若是借款人在向法院提出债务纠纷的诉讼请求时,故意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伪造的虚假借条,那么此伪造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2、借条是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债权凭证。借条需要是真实合法的,伪造借条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具体的事实区别对待: 一般情况下,伪造借条,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没有进行虚假诉讼,那么很难构成犯罪。比如,伪造借条是因对方确实与伪造人存在债务关系,债务原因并不是借款而是所欠劳务费、租赁费或者其他费用,这类情况就很难认定为犯罪。 3、伪造借条也可能构成犯罪: (1)伪造借条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成立的要件,伪造证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受害人本身对行为人没有债务关系,行为人虚构借条可以体现其采用虚构事实的具体行为。 (2)伪造借条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通过伪造的借条进行诉讼,骗取财物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诈骗立案后是先调查还是先抓人? 1、诈骗立案后是先调查后抓人 对于诈骗案当有人进行报案处理以后,一般首先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以后再进行抓捕嫌疑人,进行审讯,审讯后如果犯罪证据链构成以后,就可以进行起诉,但如果证据不足的情况,会被释放。 2、公安机关立案需要遵守的规定 (1)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法院在判刑之前,就需要依法判断诈骗犯是否满足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如果已经被判刑,那么诈骗犯是不能再被减轻处罚的。如果对诈骗罪判刑了怎么减轻处罚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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