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婆是否有份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婆是否有份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非公婆。 在此种情况下,夫妇二人关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一人一半吗 在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离婚案件中,并非必然会以一人对半分配作为解决方案。在处置这一问题时,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未能达成共识,则交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并且应结合子女抚养、女性权益保护及无辜一方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但由于诸多因素如生产、生活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等特质,具体处理方式亦可随情况变化而有所调整。专属个人使用的物品作财产分割时,大多将归属应有者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妇在建立合法正式婚姻关系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权益和规范取得的一切财物,均应被视作彼此间共有的资产,并由夫妇二人联合拥有所有权,而公公婆婆则无权对其进行所有权主张。在这种状况下,夫妻双方对于这些共有财物享有着相等的处置决定权,充分彰显了在婚姻关系中所倡导的财产权利公平平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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