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后是否允许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批捕后是否允许取保候审 检察院在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仍拥有准予实行取保候审的权力。 首先,当检察院已经完成了审核和审批并下发了批准逮捕通知书时,即便案件还没有送至法庭进行裁决,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涉事人员仍有合法权利申请取保候审。 至于取保候审能否被批准,最终的决定权在于负责办理此案的有关部门。 其次,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若能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都有权向承办单位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如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被指控人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 (3)如果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且可能影响生育,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4)鉴于羁押期即将结束,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此时也可申请取保候审以获取必要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批捕后是否可以不取保候审 并不存在必须要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不尽快提出相关申请与主动申请取保候审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这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身心健康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手段的相应变化。 如若符合以下任一被允许进行取保候审的条件,皆可提交申请: 首先,对他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身为公诉机关之一的检察院在签发逮捕令之后,仍然保留了酌情批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权力。然而,申请人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有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因为身体状况不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得到特别关照等等。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则是由负责该案件的相关部门进行最终的决策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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