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后的安置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一、拆迁后的安置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 1、鉴于拆迁协议乃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针对房屋不动产达成的书面协议,故此协议之上必然需要书写被拆迁人的姓名。 依据我国现行制度,在常规情况之下,房产证中的人员即视为被拆迁人,因此一般应将房产证所记载之人的姓名列入名单之内。 2、从理论角度考量,拆迁协议仅能列入签订者之名。 然而,若另外一位人士与签订协议者曾为原拆迁房地产的联名所有者,则在办理拆迁房地产证之时方可将二人同时列入人名之中。征收乃是国,家以公正补偿之权作为依据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补偿后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交易行政行为。这一行为须出于“公共利益”所需且需给予公正补偿。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对土地使用权人人臼下予以适当补偿的前提下,国,家方可行使法定权力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实.务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通常极其严谨,包括但不限于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设定与公布程序等众多环节。 概括而言,引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在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方能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便不再具备该项权利;其二,当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强制拆除,进而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之日,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亦告消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后的安置房给子女有何规定 在向未成年子女转让拆迁安置房时,有必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办理适当的法律手续以确保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具体而言,我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应当起草并签署正式的赠与协议; 其次,在签字之前,须准备好所有必备文件并对房屋进行严格价值评估;接着,要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时缴纳相关税费; 此外,还需完成房屋赠与和产权转让所需的公证程序; 最后,按照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产权变更和过户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拆迁后,安置房的产权证明书上应列明何人的姓名在涉及到房屋不动产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被拆迁方的具体身份信息,通常情况下,该信息应与房产证上所登记的人员相吻合。从理论层面来说,仅需要在协议中列出主要签署方即可;然而,对于共同所有权的拥有者,亦应当将其同时纳入协议范围之内。征收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而进行的强制性交易活动,因此必须确保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或者经过司法强制执行之后,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将会随之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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