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信罪是否以牟利为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帮信罪是否以牟利为条件 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该法律概念被称之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名并不以行为人从中谋取经济利益作为必要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不论其是否具有盈利动机或目的,均有可能触犯本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是否以数额定罪量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不仅取决于涉案金额,还需考虑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来说,根据涉案当事人所涉及的实际犯罪金额或者违纪金额,判定其犯案性质与违纪性质,从而确定相应的量刑标准。 通常情况下,此类犯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惩罚。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为三名及以上对象提供了帮助的;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二十张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是否以牟利为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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