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认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认定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系指以将被害者出卖为其主要目的,通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等多种方式来实施的侵犯女性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犯罪行为。在法律判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犯罪分子在施行相关犯罪行动之际,是否存有明确的将被害人出售盈利之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具体行为。 至于受害者本人是否对这些情况知情或表示同意,尽管这不会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结论,但是却可以作为量刑程度上的因素予以充分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对此罪有明确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要指控被告人犯有拐卖儿童罪需提供以下关键证据: 第一,证明被告人具有以出卖其所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儿童并以此牟取非法利益之主观故意的充足证据; 其次,需提供证明被告人为实现上述目的,曾从事诸如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采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控制儿童,以及对婴幼儿进行盗窃等犯罪活动中的任何一种行为的具体证据; 再次,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拐卖的对象为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最后,还需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它是指向以出卖为主要目的,采取诸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以及接送、中转等各种手段来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违法行为。在做出司法裁决之前,必须要明确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及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尽管受害人是否知情或者是否同意参与其中并不直接影响对其进行定罪,但是这一因素却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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