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斗殴中致人轻伤,责任归属如何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聚众斗殴中致人轻伤,责任归属如何确定 在参与聚众斗殴事件并致使他人受到轻伤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将被视为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并由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与者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与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然而,如果出现下述任一状况,则会对首要分子及其余积极参与者科以更严重的刑罚: (1)参与次数较多的聚众斗殴活动; (2)涉及众多参斗人员且规模较大,社会影响力极其恶劣的情况; (3)在公共场合或交通枢纽等重要区域进行聚众斗殴,破坏了社会秩序,酿成严重混乱局面; (4)持有武器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中持械的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法律界定规定如下: 1.“械”应当指各类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致命性工具。关于持用砖块、酒瓶之类的普通工具进行斗殴的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普通工具在斗殴活动中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严重程度,从而作出是否属于“械”的判定。 2.“持械”应当理解为参与聚众斗殴的相关人员直接以器械作为武器展开暴力斗殴,或者在斗殴过程中已经携带着器械且有所暗示但实际上并未使用的这种情况。 3.所谓的“持械”不仅仅只是提前备好器械,并且在斗殴过程中加以运用;同时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行为的过程当中,临时从附近找到合适的器械并加以利用。对于那些强行夺得对方之手的器械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同样应当视为“持械聚众斗殴”予以惩治。 4.若参与了预先谋划持械聚众斗殴的计划,或是明知己方人员将要参加斗殴,并且有携带器械的要求,即便个人并未实际携带和使用任何器械,如果构成了共同犯罪,那么他们都应当被视为“持械聚众斗殴”进行相应的处罚。 然而,那些虽然参与了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是并未将器械带至斗殴现场,又或者未能及时阻止己方人员携带器械的人员,在具备足够充分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不予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 5.在众多斗殴案件中,只要其中某一方持有器械而另一方并无此装备,我们便应将真正持有器械的那一方定位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只对未持有器械的另一方给予无持械聚众斗殴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参与群体性冲突并导致他人受伤程度为轻度伤害者,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聚众斗殴罪。其中,罪责最为重大的是首要分子以及那些积极参与者,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处罚措施。而如果情节较为严重,例如频繁发生此类事件、涉及人数众多并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重要场所或者区域内进行斗殴从而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甚至使用武器进行斗殴等等情况,那么首要分子以及其他参与者所面临的刑罚将会进一步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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