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公司可以代位行使抵押权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担保公司可以代位行使抵押权吗 在抵押权人依法行使其抵押权益之后,若仍然未能实现其债权的,则应由债务人为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若债务方未积极采取行动追讨自身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该项债权。当抵押物经评估或拍卖等方式进行价值转换后,如所得款项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属于抵押人所有;而若是所得款项不足以抵付债权人的债权额,差额部分则应由债务方予以清偿。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如下:若债务方未能有效行使其债权,甚至是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方对第三方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此种权利仅限于债务方本身所独有的权利。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行使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方承担。对于第三方针对债务方提出的抗辩理由,债权人同样有权向其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担保公司把车拖走了贷款还需要还吗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签署了以资抵债协议,也就是说借款与受款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约定在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汽车贷款之时,将其名下的机动车转让给债权方,用于抵扣相关债务。在此种情况之下,只有当该项合约为真实且合法有效的,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不违反任何规定和法律法规,此时扣押并转走车辆才可以视为该项债务已得到完全清偿。相反地,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以资抵债这一条目,则此类车辆被拖走,目的则主要在于将其作价出售,而所获取的销售收入便可用来抵偿所拖欠的汽车贷款。 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车辆的售价并不一定能够恰好等于拖欠的贷款金额,因此若经清算后仍存在差额,也需要由借款人自行追加现金以弥补;相反地,如销售收入超出拖欠的贷款金额,则多余部分应当归还车主。总之,在遇上汽车贷款无法按时偿还之际,仅仅通过对车辆的扣押与转售来抵消债务,并不是明智之举。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在抵押权人依法行使其抵押权之后,倘若相关的债权依然未能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偿还,债务人则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还债义务。倘若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并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债权的追讨,从而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那么债权人有权代为行使该部分债权。就抵押物而言,其价值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将归属抵押人所有;而对于不足以抵消债权的部分,则应由债务人负责清偿。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方未能充分行使其债权及其附属权利,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阻碍时,债权人有权代为行使债务方针对第三方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同时,债权人亦有权向第三方提出相关抗辩。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