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认房不认贷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积金是否实行“认房不认贷”的政策要根据各地的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来确定。
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的公积金贷款规定都是以家庭住房情况和贷款记录作为衡量房屋套数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在评估借款人的住房套数时,不仅会参考其贷款历史,同时还会对借款人名下拥有的房屋数量进行考量。 这种“认房不认贷”的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使得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能够有机会参与到房地产市场中; 其次,这一政策能有效减轻购房者的还款负担,使得他们更轻松地承担起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的购房者来说,只要出售掉自己名下的房产,便可按照首次购房的标准申请贷款; 最后,该政策还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购房者为了提升自身的居住品质,往往会选择出售现有住房,从而进一步增加市场上的房屋流通性。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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