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撤销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要约的撤销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撤销要约所需要满足的两大限制条件分别为: 其一,要约中明确规定了不可撤销承诺期间或其他类似形式的声明,此类情况则不得进行撤销; 其二,如果受要约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该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类型,同样允许对其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要约得以成立的必不可少条件主要包括五点,如下所述: 首先,提议订立合同的要约人和接受合同要约的受要约人均需具有符合合同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要约中的各项条款必须明确而具体,不得含糊不清。 再者,该项要约须以达成并缔结有效合同为其最终目的和宗旨。 此外,要约的发送对象必须是特定且明确的受要约人,而非泛指或不确定的人群。 最后,要约必须被准确无误地送达到受要约人手中,以便对方能够及时了解并考虑是否愿意接受该项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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