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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的车贷能否上告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一、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的车贷能否上告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并不会仅仅因为某一位配偶对某项债务是否知情而决定其是否应该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更加注重的是这笔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它是建立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上以保证其稳定性的;

其次,这一债务应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也必须是为了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如果法院最终判定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其中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他/她仍然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

然而,如果法院认为这笔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晓此事,都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内容,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满足共同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例如衣、食、住、行、医等;

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和必要的社交应酬而产生的债务;

第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

第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抚育子女、赡养老人而产生的债务;

最后,夫妻双方在达成共识后,为了资助亲朋好友而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外欠债另一方承担吗

对于夫妻中的一方在外欠下的债务,另一方有无义务进行偿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有效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负担的、旨在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需的那部分债务,则可认定这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当的债务,因此,另一方有责任和义务共同参与偿付。

然而,若这种债务是由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背负的话,那么便不再算是夫妻公共的债务,另一方无须对此承担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得知配偶未告知办车贷后,是否可提出诉讼?司法审判实践中,我们并不仅仅依据某位配偶是否知晓相关事宜来判定他们的法律责任,而是主要考察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承担的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要以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为基础,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是履行法定的义务。即便有一方并未意识到这笔债务的存在,但如果被认定为是共同债务的话,那么他们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而对于个人债务而言,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都不影响其应负的责任。这类债务通常包括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对老年人和子女的赡养以及对亲戚朋友的资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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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4: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