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刑事拘留的时间计算方式以每日作为单位进行计算,然而,拘留开始的那一天并不包含在拘留期间之内,而是从次日开始计算。遵循相关法规解释,拘留期间的计算采用小时、天、月的形式表示。与此同时,拘留起始时与日均不得计入拘留期间之内。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期间并不包含在旅途中耗费的时间。如果在上诉状或其他相关文件的期限截止之前已经提交邮寄服务的,则不应视为逾期。若拘留期间的最后一天恰好是公共假期,那么拘留期应以该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结束日期,但是,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因为假期原因而拖延拘留期限的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可达37天;若在此期限届满之时仍然无法批准逮捕,则应解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的强制措施。具体而言,若需进一步审理案件,且符合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拘留之后,立即释放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且应在释放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执行情况。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亦可在拘留后先行进行处理: 1.正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蓄谋犯罪或者在犯罪发生之初即已被发现; 2.被害者或是现场目击者当面指控其有罪; 3.在四周环境或居所内发现了犯罪活动的证据; 4.犯罪事发后,试图通过自杀、逃跑等途径逃避惩罚; 5.具备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不透露真名实姓以及确切地址,身份不明;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犯罪、集体犯罪等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时间算逮捕时间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逮捕与拘留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意义与区别不可混淆。逮捕行为是由检察院以及法院经过批准或者做出决定之后,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便是逮捕这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为严厉的表现之一。逮捕行为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在逮捕之后,除非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条件,否则对被捕者的羁押期限通常会持续至人民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涉案人员被执行刑事拘留的时长,自翌日起便已经正式启动。此处所指的拘留期限,并不涵盖拘留的初始日期,而以小时、天数、月数作为计算单位。在此期间,如有旅途奔波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项目工作人员将不予考虑,故也不会在计算中予以体现。此外,透过邮件提交材料的服务方式,亦不会作为延迟截止日期的法定理由。然而,当遇到公众假日等特殊状况,拘留期限会自动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如果未能获得批准进行逮捕,那么必须解除对涉案人员的强制性措施。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提前释放被认定犯罪或存在犯罪嫌疑的人员,同时要立即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另外,公安机关还拥有权力对于具备特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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