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委托合同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 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当事人原来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一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 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这些情形并非强行性规定。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 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二、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有规定吗 关于委托当事人如何行使解除权的问题上并无任何条件或者限制,他们可以在任意时刻行使解除委托的权力。 首先,当委托人决定撤回其对受托人的委托,或者是受托人主动辞去接受委托的职责时,均无需征得对方的事先批准或者同意。 其次,如果因解除委托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则在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之外,解除委托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1.当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幸离世时,原先所建立的委托关系的确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所谓的委托事项也都无法再持续推进下去。因此,应当承认,一旦出现当事人离世这样的情形,委托关系就应该自动终止。2.另一方面,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比如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等)导致其原本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逐渐丧失,那么同样会对原有的委托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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