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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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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适用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效力

a.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阻却,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从性质上说,属于延期性的抗辩,具有阻却性。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能起到暂时拒绝清偿的作用,暂时延缓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能起到消灭债权人权利的作用,更不能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

b.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c.在先诉抗辩权行使期间,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

d.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

先诉抗辩权的法律特征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所以,此项抗辩权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这也可以从两方面观察:一是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是不同的。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对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担保法》 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理论上认为,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行使,即主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行使,即主债权人已经针对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此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而且,即便一审中保证人没有行使先诉抗辩权,二审程序中依然可以行使。[1]对于先诉抗辩权可于诉讼外或诉讼内行使的看法,笔者表示赞同。

先诉抗辩权的限制

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先诉抗辩权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0 年6月10日,徐某从王某处借现金36万元,并由薛某担保。同日,徐某为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某现金叁拾陆万圆整 (¥360000.00元),年息贰分,如无力偿还,由担保人偿还。借款人:徐某。担保人:薛某,2010.6.10”,薛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后王某 多次向徐某索要借款,其均以无款为由拒绝偿还,薛某也未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3月10日,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薛某偿还借款36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薛某作为本案借款的一般保证人,在借款人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薛某的先诉抗辩权应如何行使,王某能否将薛某与徐某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

法律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王某持被徐某出具的借条向薛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让徐某偿付该款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当事人 双方约定借款人如无力偿还,由担保人偿还,保证人薛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 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判令薛某在徐某不能偿还借款36万元及利息时应承担一般保 证责任,即在对债务人徐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薛某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相关词条

  • 履行抗辩权

    履行抗辩权,通常是指在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时候,义务人行使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 永久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是指行使抗辩权可以发生永远拒绝相对人请求权的效力,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

  • 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 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 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 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 一时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

  • 顺序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六十七条的规定,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合同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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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