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一、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是什么 首先,两个制度所面临的前提条件有所区别: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主要在于其需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债务履行的时间有所先后安排;反之,预设违约制度则无需强硬地要求该类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义务履行过程必须遵守特定的先后顺序。 其次,两者在实践操作中所需具备的时间条件也各异:在预设违约的情况下,合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就拒绝履行合同或者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债权人同样享有权利可以拒绝自身的任何履行行为。与此相对照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则通常需要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履行期时才会得到认可和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分别是: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了显著且严重的恶化,以至于其无法正常运营;企业存在着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期达到逃避债务责任的行为;企业已经明显丧失或可能即将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企业出现了丧失或很可能丧失对债务的履行能力的其他可能性情况。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履行责任义务,那么该方当事人将会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争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两种制度的前提条件存在显著差异:不安抗辩权须以确认双方对于债务履行期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排序为基础,而预先设定违约法则并未对此有所要求。就实践运用而言,预设违约赋予了各方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前有权一方拒绝或者无法履行约定,同时债权人亦拥有相同的权利同样可以选择拒绝履行义务。然而,与之相对照的是,不安抗辩权通常仅在双方已经进入履行期限之后才会受到法律认可并且予以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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