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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干股型受贿罪如何认定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一、干股型受贿罪如何认定

关于“干股型受贿罪”的确立标准,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八十六条与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条款内容。所谓“干股”,即是一种无需实际出资即能取得公司股份的违法做法。若在此过程中牵涉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从而非法收受干股的行为,则可能被视为犯下了“受贿罪”。

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干股型受贿罪”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是否存在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否存在非法收受干股的情况;再次,干股的价值是否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最后,是否存在其他能够加重或减轻犯罪程度的情节,例如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等表现。

若干股的价值较高,并且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满足了“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依据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然而,若干股的价值较低,或者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未构成“受贿罪”,那么可能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定罪及量刑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来决定,其中包括干股的具体价值、国家公职人员的具体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干股型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某种情形下,即使收取干股并未能获取任何实质性的分红权益,仍然有可能被视为犯受贿罪。所谓干股,乃是指投资者不需投入资金即可获得之股份。当公职人员借助其职务上的职权为特定人士谋求利益时,若接受该特定人士献出的干股作为回报,将按照受贿罪处罚。倘若已实施股权转让的正式登记程序,或存在相关证据可证实股份确实已经转让,那么受贿金额将根据国有股份转让时的实际价值来计算。同样地,如果相关证据显示股份并未实际转让,仅以股份分红的名义获取了利益,那么实际获利的金额应被视为受贿金额。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干股型受贿罪”的司法裁决,主要依据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这类犯罪主要指向的是国家公务人员,因为他们滥用职务权力为其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而非法持有无需实际出资的公司股权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其基本犯罪结构包括了职权滥用、未经许可地持有干股、该干股所代表的价值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标准,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加减量刑情节。如果所有要素都满足了,就会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惩罚。但是在做出最终罪行程度和量刑判决时,需要全面深入思考案件的细节、干股的真实价值、公职人员的行动性质,以及是否有自首或者对法庭提供实质性帮助等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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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22: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