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一、民事诉讼法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针对事实方面存在的争议,相关事宜可以申请重启审判,然而,若涉及到程序性问题,则无次数方面的约束。关于民事诉讼二审释疑时发回重审的情况有如下五种可能: 第一,原初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出现错误,或是无法清晰地阐述待证事实,并且相应的证据证明力度不够充足,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取消原初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到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和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就用户在初审阶段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而言,由于原审人民法院并未进行过审理和判决,那么二审人民法院在尊重和维护当事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工作;倘若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即应当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同前述) 第三,对于那些在初审阶段负有参与诉讼义务但未能积极参讼的当事人,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法获得有效成果,同样应将案件发回重审。(同前述) 第四,当原先的一审判决未予准许离婚的情形在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若经过严谨审理认为应当做出准许离婚的决定,就可以在保留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的同时,结合与子女、财产等议题进行调解;若是调解仍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样应该把案件发回重审。(同前述)最后,若原初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很可能让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偏离正确轨道的情况,应当裁定撤销原初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民事诉讼法有关二审审查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在二次上诉审理过程中,需进行深入且全面的调查与研究,以便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先例行政决定进行双重审查。 具体来说,需要审查被告方做出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与原则,同时还需要就该争端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及其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展开深入探讨。 此外,还需对一审判决的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针对事实方面存在的争议,相关事宜可以申请重启审判,然而,若涉及到程序性问题,则无次数方面的约束。关于民事诉讼二审释疑时发回重审的情况有如下五种可能: 第一,原初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出现错误,或是无法清晰地阐述待证事实,并且相应的证据证明力度不够充足,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取消原初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到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和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就用户在初审阶段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而言,由于原审人民法院并未进行过审理和判决,那么二审人民法院在尊重和维护当事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工作;倘若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即应当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同前述) 第三,对于那些在初审阶段负有参与诉讼义务但未能积极参讼的当事人,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法获得有效成果,同样应将案件发回重审。(同前述) 第四,当原先的一审判决未予准许离婚的情形在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若经过严谨审理认为应当做出准许离婚的决定,就可以在保留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的同时,结合与子女、财产等议题进行调解;若是调解仍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样应该把案件发回重审。(同前述)最后,若原初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很可能让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偏离正确轨道的情况,应当裁定撤销原初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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