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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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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书概述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关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

  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书,亦称“偿还保证书”。是指保证业务中保证人要求委托人(被保证人)签署的一份书面的格式文件。委托人在这份文件中承诺,保证人在保证项下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及有关费用均有权向其追回。如果委托人是子公司,保证人一般要求由其母公司单独出具一份反担保书。标准的反担保书中都含有一个“终极证据条款”,委托人同意对保证人可能的索赔不提出异议,将无条件地支付保证人要求的金额。

二、反担保成立的条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三、反担保的意义与作用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四、反担保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一)反担保与担保

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
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
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 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 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二)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三)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四)反担保和再担保

可以设立再担保的主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再担保人享有主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再担保人的抗辩权。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区别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2)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反担保书相关词条

  • 设备抵押反担保

    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 反担保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 动产质押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反担保是指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向银行贷款,而借款人则以其自有货物作为质押物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 非典型反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非典型反担保方式是指担保机构与客户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就被担保财产的控制、处置达成一致意见。

  • 典型反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典型反担保方式是指符合法定的登记、公示要件、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反担保方式。

  • 保证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

  • 贷款担保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贷款担保书是担保方向贷款方出具的同意为借款方提供担保并愿承担借款人履行合同的连带责任的书面证明。

  • 借款担保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借款担保书是第三人为借款人做担保而向银行出具的保证书。担保书的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财产保全担保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书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的法律文书。

  • 反担保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是指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借款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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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0: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