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首先是针对那些被判定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可能独立适用于附加刑之一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其次,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高于拘留判期以上刑罚,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再者,涉及到那些身患严重疾病、无法生活自理或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若对她们实施取保候审后同样不会引起社会风险出现的情形。最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羁押期限届满,而相关案件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对此类人员也需要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首先是针对那些被判定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可能独立适用于附加刑之一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其次,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高于拘留判期以上刑罚,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再者,涉及到那些身患严重疾病、无法生活自理或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若对她们实施取保候审后同样不会引起社会风险出现的情形。最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羁押期限届满,而相关案件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对此类人员也需要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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