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份证
冒用身份证,是指行为人使用通过盗窃、捡拾或伪造的他人的身份证的行为。
问题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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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基本特征(一)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二)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伪造、变造的是居民身份证而予以伪造、变造。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但并不影响定罪,可以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身份证管理制度。任何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都必然破坏我国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活动,从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四)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是指依照《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或者制造假的身份证。所谓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身份证进行改制,改变其真实的内容。至于行为人伪造、变造的目的不影响定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其中行为之一的即可以本罪论处。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罪与非罪界限要划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证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尽管刑法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没有规定情节的限制,但这并不等于任何程度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对于那些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依刑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三、此罪与彼罪界限认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必须掌握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之间的区别。这三罪虽然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但这三种犯罪却有着本质的不同。 (1)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即伪造、变造、买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客观方面只表现为伪造这种行为方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 (2)犯罪的对象不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而不包括这些单位的公文、证件;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犯罪对象只是一种特殊的证件,即居民身份证。 (3)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和信誉;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些非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身份证管理制度。 四、罪数形态关于罪数形态问题,主要是处理好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关系。行为人只要把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来,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在完成上述犯罪行为以后,又利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则又牵连触犯了其他罪名,例如,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诈骗而达到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诈骗罪的牵连。在这种情况下,则按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处理,而不构成数罪,实行并罚。 五、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相关法律法规1、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事由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量大的;因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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