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本金和利息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本金和利息吗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所涵盖的构成金额,一般都涵盖了本金部分在内。 然而,对于利息是否应当纳入犯罪金额的计算范畴内,其实在司法审判的实践过程中,是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 一般而言,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银行方面对违法所得资产的认定往往以本金作为主要参考因素,但是却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利息也可能被视为评估犯罪程度以及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将面临法院的依法审判。 其中包括: (一)非法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信息获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盗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那么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金额含本金,利息是否计入视案情。司法实践中,银行常以本金评估违法所得,但利息亦可能影响量刑。据《刑法》,伪造、冒用、过期、盗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达一定金额均受审。恶意透支指超限透支且拒还。盗用信用卡按第二百六十四条定罪。 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怎么量刑? 在认定为信用卡欺诈犯罪时,相关司法法规规定了以下量刑准则: 首先,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其次,对于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相应的惩罚则升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文规定,所谓信用卡诈骗罪,乃是以非法占有所图、公然违反信用卡管理规章制度为手段,借助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各类欺诈活动,从而骗得财物价值显著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这一犯罪行径须具备以下四大相关要素: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亦或是采用虚构了相关身份证明以此骗领到的信用卡来从事金融活动;其次,非法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第二,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最后,恶意透支,这是指在持卡人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前提下,透出超过其应享有额度或规定期限的金额,且经过发卡银行方面两次书面催告要求还款之后至逾期三个月之内仍未偿还款项的行为。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涉及的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万元人民币,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金额含本金,利息是否计入视案情。司法实践中,银行常以本金评估违法所得,但利息亦可能影响量刑。据《刑法》,伪造、冒用、过期、盗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达一定金额均受审。恶意透支指超限透支且拒还。盗用信用卡按第二百六十四条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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